全市醫療救助對象、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救助對象:
按照《綏化市醫療保障局關于進一步規范醫療救助政策落實的通知》要求,現根據《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實施意見》(黑政辦規〔2021〕22號)《綏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綏化市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綏政辦規〔2022〕20號)文件精神,將《綏化市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綏化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經辦規程(試行)>和<綏化市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經辦規程(試行)>的通知》(綏醫保函〔2023〕1號)附件2《綏化市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經辦規程(試行)》第八條“新認定的醫療救助對象,每年可就認定之日前12個月內發生的醫療費申請1次醫療救助”,修改為“因病致貧風險救助對象每年申請一次,自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患者本人發生的個人負擔的政策內醫療費用,按規定計入醫療救助范圍”。
本規定自2025年11月20日起生效。
特此通告。
肇東市醫療保險服務中心
2025年12月10日